桌面寻址注册服务机构转让办法

桌面寻址注册服务机构转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桌面寻址注册服务机构转让工作,维护桌面寻址用户权益,根据《桌面寻址注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桌面寻址变更前的注册服务机构为转出方,变更后的注册服务机构为转入方。
第三条 桌面寻址持有者在下列情况下不能申请变更桌面寻址注册服务机构:
(一) 距该桌面寻址续费日不满15日;
(二) 该桌面寻址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
(三) 该桌面寻址处于在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桌面寻址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
(四) 该转移申请违反注册管理机构发布的其它办法或通知。

第四条 桌面寻址持有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桌面寻址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向转入方提出申请。
第五条 转入方应当保留获得桌面寻址持有者申请变更桌面寻址注册服务机构授权的有关证明材料。当中搜或转出方要求时,转入方应当提供已经获得桌面寻址持有者明确和充分授权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转入方在收到桌面寻址持有者的变更桌面寻址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后,应当向中搜提出变更请求。
第七条 在收到转入方的变更请求后,中搜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转入方和转出方。如果转出方明确表示同意变更,或者中搜在发出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5日内,没有收到转出方的答复,中搜可以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第八条 如果转出方拒绝变更请求,转出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中搜和转入方,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拒绝理由包括:
(一) 距该桌面寻址续费日不满15日;
(二) 该桌面寻址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
(三) 该桌面寻址处于在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桌面寻址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
(四) 该转移申请违反注册管理机构发布的其它办法或通知。

第九条 如果中搜收到转出方发出的第八条所列出的拒绝变更理由,桌面寻址持有者此次变更申请过程终止。
第十条 如果转出方提供的拒绝理由不在第八条所列出的拒绝理由之列,中搜可以执行桌面寻址注册服务机构的变更。
第十一条 在更新数据库,并变更注册服务机构信息后,中搜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转出方和转入方。
第十二条 桌面寻址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完成以后,转入方应当向中搜缴纳一年的桌面寻址运行管理费。该桌面寻址的使用期限将在原有使用期限基础上延续一年。
第十三条 本方法由中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搜
2006年3月27日